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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制定煤矿瓦斯等级鉴定信息公示制度
2021-01-04 09:22
来源:甘肃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甘肃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从源头上防范和遏制煤矿瓦斯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甘肃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甘肃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信息公示制度》
制度明确甘肃省应急管理厅、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管全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和信息公示管理工作,对全省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信息进行公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熟悉煤矿瓦斯等级鉴定业务正式员工不少于10人等条件的瓦斯等级鉴定机构和核定生产能力120万吨/年及以上的煤矿企业,可以从事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和从事本企业所属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制度规定低瓦斯矿井每2年应当进行一次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高瓦斯、突出矿井应当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因长期停产、停建等客观原因没有进行瓦斯等级鉴定的矿井,按上年度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管理。
制度要求各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属地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鉴定机构(单位)或企业所报送的信息不真实或者存在失信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予公示,并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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